编者按:本文作者山东大学佛教研究中心主任陈坚教授从“假僧尼”产生的原因,到打假方式,都做了理性的梳理和分析。他认为:解决“假僧尼”问题,需要佛教方法和世俗方法双管齐下,佛教界自己切忌自己充当警察惩处“假僧尼”,要用佛教的智慧和慈悲而不是法律的威严和惩处,因为后者不在佛教权利范围之内。
对佛教来说,“假僧尼”虽然是害群之马、粥中鼠屎,十分可恶,但在现代法律社会中,佛教界似乎并没有查处“假僧尼”的权限。佛教组织或者佛教徒个人,如果在街上看见一个“假僧尼”,出于佛教的正义感,便将其抓起来,“私设公堂”以某种方式惩罚一通,这比“假僧尼”本身还要违法。另外,从佛教戒律的角度来讲,佛教界可以用戒律来管那些受了戒的“真僧尼”,他若犯了戒,就可以戒律惩处,但对于那些没有受戒的“假僧尼”,他既然没有受戒,你又怎么能用戒律来管他呢?这就好比我没在北大注册上学,你怎么好拿北大的校规来约束我呢?总之,对于“假僧尼”,佛教界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但无任何处罚权。
归根到底,“假僧尼”应该属于社会治安问题,与小偷同类,该由城管、警察等执法机构来管。那么,佛教界是不是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假僧尼”横行霸道而“坐以待毙”,任由自己“正版佛教”的形象和“真僧尼”的利益受损呢?完全不是这样。相反,面对“假僧尼”,佛教界可以做的事很多,而其重中之重者莫过于“勤练内功”,努力做好“本份事”,一是将“真僧尼”管好,“真僧尼”若管不好,“真僧尼”就会变成“假僧尼”,反而会壮大“假僧尼”的地位,助虐为纣;二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机会广泛宣传正信佛教,首先自己就不要神神鬼鬼地糊弄人,要让更多的人如实地知道什么才是真佛教、真僧尼,从而增强民众对“假僧尼”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免疫力。如果民众自己都能有效地识别“假僧尼”,那“假僧尼”久而久之就会没有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在“假僧尼”泛滥的情况下更好地发展佛教,普及正信佛教知识远比发展多少佛教信徒、坐禅坐到哪层天念佛念了多少声更为重要。可惜的是,现在许多佛寺和佛教组织甚至佛教领袖个人,不说鼠目寸光,至少也是看之不远,每天斤斤于多少人来皈依,玄之又玄地说着一般人看不见摸不着的心性境界,而不关注整个社会对正信佛教的无知和误解,甚至还找理由起劲地反对对普及正信佛教知识功不可没的佛教学术研究。我想,佛教学术即使有错误,也绝对不会导致“假僧尼”。
我在大学给大学生们开设佛教文化通选课,我为这个课设立了三个目标,一是帮助学生了解一些与正信佛教有关的文化知识;二是帮助学生消除对佛教的误解,防止上街被“假僧尼”所骗;三是让学生在学了佛教后能在生活中有所受用,即用佛教的方法解除人生烦恼。
我想,在社会公众对正信佛教没有一个普遍的认识从而不能对“假僧尼”进行有效的自我设别和自我防范之前,对于“假僧尼”,我觉得我们也只能象对小偷一样,就事论事,见一个解决一个,零敲碎打,犹如拿着苍蝇拍打苍蝇,只能如此,至少目前还很难做到像喷洒药水那样地成片赶走或杀灭苍蝇。执法机构就是那苍蝇拍,而杀蝇药水则要靠佛教界启动正信佛教来配制。
不过,话得说回来,虽然“假僧尼”对于民众、社会和佛教自身是一种或潜在或现行的损害,但平心而论,“假僧尼”现象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两千多年的佛教文化积淀和当代佛教兴盛所带来的良好的佛教品牌,要是佛教品牌不好,谁来模仿佛教而甘愿当“假僧尼”,这与商品造假是一个道理,那些被造假的商品肯定都是品牌好销路畅的商品,从来不会有人去模仿滞销商品以造假。“假”是对“真”的模仿,而不是“真”的反面。既然“假僧尼”是对“真僧尼”的模仿,那么“真僧尼”和“假僧尼”就有密切的因缘关系。如果佛教界的“真僧尼”能够以佛教的慈悲精神,对“假僧尼”有同情的理解,因为后者以假骗人也许是出于某种无奈而非愿意,比如由于经济困难没而生活无著,你如果能够出于真心的关怀,找“假僧尼”推心置腹地聊聊,力所能及地给予他所急需的帮助,然后再晓之以佛理,让他切实体会到佛教的温暖,或许他就会“金盆洗手”不再干“假僧尼”的行当了,甚至变成了“真僧尼”也未可知。这可能比发现“假僧尼”就去举报,其社会效应应该要好得多。这就好比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模仿其产品造假牟利,不是怒气冲冲地去举报取缔它,而是想方设法将其转化成自己的联营公司,这样就双赢了,尽管这样做似乎不合现代的法律逻辑,也很少有人这样做,但这无疑也是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而且这样做还不违法,因为这是作为受害方的甲公司自愿放弃乙公司的责任追究。
要知道,在佛的眼中,没有人是不可以教化的,而且,只要方法得当,有时坏人变好比平常人还要迅速和彻底。从大乘佛教的立场来看,“假僧尼”与佛教也是有缘的,要是没有缘,他怎么会模仿佛教呢?他为什么不去模仿道教呢?“假僧尼”的所作所为也有可能是“假僧尼”成为“真僧尼”的一种方便,如果藉由这种方便而将“假僧尼”转化成“真僧尼”,那就是佛教的大慈大悲,那才是釜底抽薪解决问题的方法。窃以为,解决佛教问题一定要有佛教的角度,不要仅仅只是世俗社会的角度,尽管后者也是需要的,因为佛教毕竟也是一种社会存在,但是从现实效果上讲,如果仅仅按世俗社会的方法(比如通过举报求得警方介入)来惩处“假僧尼”,“假僧尼”不但会像小偷一样一而再再而三地事后卷土重来,而且还会导致他与正信佛教的对立,甚至对正信佛教的仇恨。相比之下,如果能用刚才所讲的佛教方法来解决“假僧尼”问题,那么解决后就绝不会有这样的后遗症。总之,解决当前有愈演愈烈倾向的“假僧尼”问题,要佛教方法和世俗方法双管齐下,佛教界自己切忌自己充当警察去惩处“假僧尼”,因为那是违法的。佛教界在解决“假僧尼”问题时,要用佛教的智慧和慈悲而不是法律的威严和惩处,因为后者不在你权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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